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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对晋公布成文法极为反感,说:“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主张根据人的道德感而非形式上普遍稳定的法律规范来判断、评价。
孟子的“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也是把行为准则情境化。
可见,儒家主张礼法是适应时代、顺乎人心的产物,正如荀子所说:“礼以顺人心为本,故亡于《礼经》而顺乎人心者,皆礼也。”
(《荀子·大略篇》)“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
(《礼记·礼器》)。
而不像自然法的原则那样,相对于实在法,是一种更高级和更具普遍意义的抽象体系。
同时,既然儒家最终主张“礼义由贤者出”
,而非法律来决定一切,则可以引申出“人治”
与“法治”
的区别。
第四,“天人合一”
为形上基础的儒家文化,把“和谐”
作为社会的常态,体现在法律上便是以“讼”
的途径追求“无讼”
的社会理想;而以“天人相分”
为形上基础的西方文化,则把“冲突”
作为社会的常态,把法律建立在对独立的、平等的个体利益的权衡之中,以“诉讼”
的途径追求个体利益的实现。
儒家的人际关系的和谐本于阴阳的和合,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
,就是说天地万物都由阴阳和合产生,有阴阳和合,方有气之氤氲变化,从而有天地万物的产生与发展变化。
宇宙间一切存在都处于矛盾对立统一之中,和谐是宇宙间最佳的秩序。
“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
(《易传·彖》)。
这就从本体论的层面论证和合的性质与价值。
在它看来,阴阳刚柔各有其体,而阴阳和合,氤氲生化,则是宇宙存在的本质和根本秩序。
“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周易·说卦》)。
这是说人类社会和顺关系的确立,本于天地阴阳的氤氲和合。
天地以阴阳的和合生生不息,人类社会礼法既是根据阴阳和合把握天地万物的本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乃至一切主客体关系。
因此,礼法最根本的和合乃是天与人之间的和合。
当然,儒家的“和”
并不等于无原则的调和,而是礼的制约之下的亲和,“和而不同”
即和是有差别的统一,而非无差别的同一。
这种“和”
的观点自然在法律上便是以无讼作为社会的理想目标,因为有讼就是违背了天地人的“和”
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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