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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章 安石变法(第7页)

但换一角度看,这时农民又其实是有钱有粮的。

这个“钱粮”

,就是地里的青苗,只是不能“兑现”

而已。

于是那些有钱有粮的富户人家,就在这个时候借钱借粮给农民,约定夏粮秋粮成熟后,加息偿还。

利息当然是很高的,是一种高利贷。

还钱还粮也一般不成问题,因为有地里的青苗作担保,是一种“抵押贷款”

当然,如果遇到自然灾害,颗粒无收,农民就只好卖地了。

土地的兼并,便由此而生。

所谓“青苗法”

,说白了,就是由国家替代富户来发放这种“抵押贷款”

,即在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向农民贷款,秋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

所定的利息,自然较富户为低。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这当然是两全其美的事。

至少,在王安石他们看来,农民向官府借贷,总比向地主借好(靠得住,也少受剥削);农民向官府还贷,也总比还给地主好。

还给地主,肥了私人;还给官府,富了国家。

农民没有增加负担,国家却增加了收入,这难道不是好办法?

然而实际『操』作下来的结果却极其可怕。

首先利息并不低。

王安石定的标准,是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

这其实已经很高了,而各地还要加码,国税和地税,『妓』的屁要上去。

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

秋季又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

结果,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

原本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

而且,由于执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之高,竟达到原先设定的35倍!

利息高不说,手续还麻烦。

过去,农民向地主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

现在向官府贷款,先要申请,后要审批,最后要还贷。

道道手续,都要求人,托请,给胥吏衙役交“好处费”

每过一道程序,就被贪官污吏敲诈勒索从中盘剥一回。

农民身上有多少『毛』,经得起他们这样拔?

更可怕的是,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贷款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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