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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说法(6)
至于被告提出在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过程中,己经通过组织向刘元举通报过使用其作品情况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
而事实上,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刘元举通报过张建伟要使用《西部生命》。
刘元举从未同意,也未通过他人表示同意张建伟使用《西部生命》一书。
三、虽然被告张建伟在《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但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不能掩盖其剽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ldo;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rdo;其中列举了十二种情况。
而被告的行为与这十二种情况都不相符,因而不属于合理使用。
他既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不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因为被告的《蝉蜕的翅膀》一书是报告文学,报告文学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真实,不能虚构。
被告写的是秦文贵的事迹,秦文贵对西部当然有他独特的情感和感受,而被告在用报告文学写秦文贵时,却把原告对西部的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贵身上。
作者写文章是一个创作过程,创作,需要时间和独立的构思,并运用技巧和方法通过文字来反映自己的特点和个性。
虽然有时也难免引用他人文章,特别是为了说明问题,论证观点时往往要引经据典,但绝不像被告这样,把《西部生命》散文集作者的独特感受中最精华的部分照搬到自己的报告文学中去,这不是为了说明某个问题,不是合理使用,而是典型的剽窃。
虽然被告在《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一书,但这种列举并不能使读者区别出哪些内容是刘元举《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而非被告的创作,仍会使读者误认为都是被告的创作。
被告的这种列举实际上是在掩人耳目,这对被告构成剽窃,没有任何影响,难道声明偷窃了别人东西的人,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照此逻辑,只要把别人的作品列在参考文献中,就可以任意照搬别人的作品,哪个情节精彩,就用哪个情节,哪个片段对自己有用,就用哪个片段,那岂不真成了天下文章一大抄了吗?还何谈文学创作和著作权保护?真正的合理引用,不仅要注明所引文字的具体出处,还应把所引用的文字加上标注作为区别,而且还必须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为了介绍、评价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引用参考文献中,对《西部生命》的列举与他实际剽窃的地方也不尽一致。
如他列举了《西部生命》第3至9页&ldo;从渤海到瀚海&rdo;,可他并没有引用其中的文字,他有几处剽窃了《西部生命》122页之后的&ldo;忧郁的敦煌&rdo;的文字,却在参考文献中没有列举。
这也足以证明他是在用参考文献来掩盖其剽窃的真相。
同时,他把《西部生命》从第3页至第102页都作为参考文献,实际上是把《西部生命》任意剪裁,为我所用。
被告在引用《西部生命》内容时,只有一处注明是刘元举的,其余都没有注明,其给读者的印象只能是除了注明的之外,都不是刘元举《西部生命》的内容。
所以,被告虽然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但其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而完全符合剽窃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在《蝉蜕的翅膀》一书中引用《西部生命》一书的部分内容时,虽然有5段文字计1000余字注明该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ldo;描述&rdo;或者&ldo;说&rdo;的,并改变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号,但却没有指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名称,这种引用方式,仍然不能让读者了解所引用内容的出处和作者的身份。
这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四、被告张建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ldo;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rdo;本案被告剽窃了原
告《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达60余处,依法应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ldo;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rdo;根据这一规定,原告在请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额中包括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在开庭之后,张建伟通过审判员向刘元举再一次表示了愿意对本案进行和解,刘元举考虑再三,表示了同意。
张建伟第一次亲自给刘元举打了电话,他们约定由双方的律师具体协商。
在经过几次通话后,还是没有谈到实质问题,最后我给对方律师打电话,寻问其究竟是什么意见,对方终于提出:张建伟使用了刘元举的著作没有经过刘元举,这显然是不对的,张建伟要向刘元举道歉,但是,刘元举给媒体说了那么多伤害张建伟名誉的话,是不是也得给张建伟道个歉呢?我听了之后,感觉到对方根本没有和解的诚意,但我还是把对方的意见转告给刘元举,刘元举当然不能接受。
我们把这一情况向审判员作了通报,我们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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