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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孙无忌由于阶级立场和世界观的限制,不可能认识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本质。
他在《律疏义序》一文中写道:“夫三才肇位。
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日:‘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
长孙无忌在这里告诉人们,法是伴随着国家、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其所以要设置刑法,是因为有的人性情庸愚,思想中充满了恶念,大则扰乱天下,小则违背等级秩序、如果不定出条例法度加以制裁,有碍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政权有覆没的危险,于是就产生了刑罚。
这就是长孙无忌所说的为自然之理。
从长孙无忌的这一段言论中,可以看出他对法的产生和本质的观点,把阶级产生以后才有的法律、说成是伴随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法律,认为法律是永恒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法律是不容移易的。
在这里长孙无忌还宣扬法律是帝王根据上天的法星和圣人的易卦制定而成的,以此为统治阶级的法律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来显示统治阶级人民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充分显示出氏孙无忌的唯心法学观。
但是长孙无忌又认为,政府和官吏是为了进行长期统怡的需要而制定和推行法律,这种对法律产生的动因观点,倒还接近实际,具有一定的现实
意义。
再从长孙无忌叙述法律的必要性来看,他把统治阶级用法律人民的手段,说成是正义的行动,认为人民的本性平庸愚蠢,心存恶念,往往会起来犯上作乱,没有法律那是绝对不行的;而封建统治者,却不得不被迫施以刑法。
这样的看法实际上是颠例了是非,掩盖了事实本质的真象。
长孙无忌在论述法律的作用和礼治的关系时,主张“德主刑辅”
。
他在《唐律疏义序》文中说:《唐律疏义》的全部内容,“一准于礼”
,强调“礼治”
、阐述治国的根本在于礼治。
但是主张以礼治为本,并不意味着放弃刑法,而是礼刑结合,揉成一团。
礼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是礼的辅助工具,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即所谓,“德主刑辅”
。
其含义集中地概括表现在下面几句话里:“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罚”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这就是说,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本体,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德礼和刑罚对于行政教化之不可缺乏,犹如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秋阳相须而成一岁一样。
这里长孙无忌所解释的“德主刑辅”
的思想也就是唐初的立法思想的概括,深一层讲,治国应以礼义教化为主要方法,而以刑事惩罚为辅助手段。
刑法虽然是治国的辅助手段,但也是不可缺少的。
长孙无忌阐述日:“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日: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答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德主刑辅”
的根本要求,就是多用德教,少用刑法,但不是不用刑法。
他认为法律作用和道德教化的作用,既不是对立,又不是割裂的,而是互为一体,溶成一团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本用关系。
长孙无忌充分阐发了儒家“德主刑辅”
的理论,明显地区别于法家的重刑。
在儒学的旗帜下,把先秦儒法两家的基本主张溶为一体,即将儒家强调的德化、礼教和法家所强调的政、刑都视为相辅相成不可缺少的东西。
《律疏义序》和《名律》充分地反映了长孙无忌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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