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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之其活用为第一第二人称说的否定置辩兼论之的助词用法(第7页)

但是,若这样,“公子数存自己”

的意思却成为:公子数存他自己。

便与原意相反。

《战国策.秦策》:“今先生俨然不远千里而庭教之。”

马建忠说:“之”

是秦王对苏秦言,谓己也。

但是,对比“先生想(看、说、指)自己”

之类,“先生教自己”

的意思却成为:先生教他自己。

也与原意相反。

这些例句的“之”

,应该是无义的助词,详见后文。

第六类,所谓“之”

活用为“我”

的例句。

此类例句很多,都不必说明举例的人。

它们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少数,“之”

仍是常义。

如《左传.成公三年》“若从君之惠而免之。”

王力说:“免之”

的“之”

,说话人知罃自称。

《左传.宣公二年》:“士季曰:‘谏而不入,则莫之继也。

会请先,不入,则子继之。

’”

王力说:前“之”

字指听话的赵盾,后“之”

字士季自称。

对于这二例,北京大学中文系《语言学论丛》编委会所编《语言学论丛》第六辑有郭锡良《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文章说上述的解释“都是不对的”

前例“免之”

就是免掉杀戮这件事,后例两个“之”

都是指向晋灵公进谏这件事。

文章评论说:“由于不明确‘之’的这种泛指作用,过分看重它的第三人称代词的性质,在讲不通时,就只好用‘灵活应用’来解释。”

又说:“必须指出,现代汉语的‘他’,有时用于委婉的说法,既可以是自称,也可以是指对话人;但我们绝不能用现代汉语中的‘他’来比附上古汉语的‘之’。

因为现代汉语的‘他’是确定无疑的第三人称代词,而上古汉语的‘之’本质上是一个泛指代词;何况所引例句,完全不是什么委婉的说法。

特别是第二例,既代‘我’,又代‘你’,未免太‘灵活’了。”

所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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