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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这样,“公子数存自己”
的意思却成为:公子数存他自己。
便与原意相反。
《战国策.秦策》:“今先生俨然不远千里而庭教之。”
马建忠说:“之”
是秦王对苏秦言,谓己也。
但是,对比“先生想(看、说、指)自己”
之类,“先生教自己”
的意思却成为:先生教他自己。
也与原意相反。
这些例句的“之”
,应该是无义的助词,详见后文。
第六类,所谓“之”
活用为“我”
的例句。
此类例句很多,都不必说明举例的人。
它们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少数,“之”
仍是常义。
如《左传.成公三年》“若从君之惠而免之。”
王力说:“免之”
的“之”
,说话人知罃自称。
《左传.宣公二年》:“士季曰:‘谏而不入,则莫之继也。
会请先,不入,则子继之。
’”
王力说:前“之”
字指听话的赵盾,后“之”
字士季自称。
对于这二例,北京大学中文系《语言学论丛》编委会所编《语言学论丛》第六辑有郭锡良《汉语第三人称代词的起源和发展》,文章说上述的解释“都是不对的”
。
前例“免之”
就是免掉杀戮这件事,后例两个“之”
都是指向晋灵公进谏这件事。
文章评论说:“由于不明确‘之’的这种泛指作用,过分看重它的第三人称代词的性质,在讲不通时,就只好用‘灵活应用’来解释。”
又说:“必须指出,现代汉语的‘他’,有时用于委婉的说法,既可以是自称,也可以是指对话人;但我们绝不能用现代汉语中的‘他’来比附上古汉语的‘之’。
因为现代汉语的‘他’是确定无疑的第三人称代词,而上古汉语的‘之’本质上是一个泛指代词;何况所引例句,完全不是什么委婉的说法。
特别是第二例,既代‘我’,又代‘你’,未免太‘灵活’了。”
所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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