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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保障(第2页)

(2)对特许人提出了“2加1”

的要求,即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这一规定对特许经营管理体系也直观地提出了法律要求,在整个特许经营管理体系中必须拥有直营店,而后才能发展加盟店。

(三)备案制度简析

特许经营的备案制度不仅是出于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监督(包括社会监督)的要求,而且是对投资者(受许人)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

实际上早在199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就已经开始尝试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其第17条中规定:“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

在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中对备案制度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发布之后,商务部又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实施特许经营的备案要求。

由此,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正式确立,此次备案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备案制度的强制性

作为对特许经营的一种监管措施,备案制度应具有强制性,否则法律的要求就难以付诸实践,尤其是备案这种看上去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的法律要求。

现行备案制度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将备案时间确定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当然,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未备案的处罚措施。

二是提出了年度的备案要求,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不同的备案安排

这里包括两级备案和2007年5月1日之前之后的不同的备案要求。

两级备案指的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这两级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进程,在备案管理中还实施了全国联网的做法: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

另外,在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15日内备案;而如果是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即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自2007年5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但由于条例本身的问题以及备案机关在备案的工作程序、效率等方面问题的存在,在过去的一年里,真正完成备案的企业并不多,这对备案制度的执行也提出了挑战。

3.备案对特许人的意义及建议

从法律规定本身的角度出发,备案是对特许人的要求;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对特许人也是有非常重要的帮助的,当备案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时,没有备案的企业是不具有特许经营的资质的。

换句话说,没有备案的企业会使受许人感到不安,缺乏信任感;并且备案实际上对特许人而言也能起到一种广告效应,因为在法律提出了备案要求之后,希望加盟特许的人首选的考虑是到政府网站上去寻找特许人。

从过去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在办理备案的过程中,特许人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审核较为严格,而且都要求提供原件,如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以及注册商标证原件(如果是该企业用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注册商标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那么还需要去借取原件)等;二是对原特许经营合同的规范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对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直接作了规定,因而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不具备第11条规定的内容,特别受许人的合同解除权、至少3年的经营期限等要求如果不符合的话,备案也会遇到障碍。

而从过去一年多来的实践来看,在备案过程中的反复是不可避免的,因而特许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委托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相关备案事务。

二、从对受许人角度分析特许经营的法律保障

(一)受许人的风险及防范——信息披露要求

特许经营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以成熟的经营模式统一运用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经营体系,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经营模式,作为无形财产权本身所具有的可复制性、独占权特性,可以给特许人带来规模效应和大量的利润。

虽然特许人也会面临如商誉受到损害等风险,但相对而言,受许人面临的风险要比特许人大得多,这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以及双方的实力和地位不对等所引起的。

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的角度看,针对受许人面临的巨大风险,主要的解决措施就是确立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经营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首先由美国提出,美国学者提出特许经营应借助证券市场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就自己实际经营状况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预先告知潜在受许人的制度。

此项制度又可细分为狭义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广义的包括信息披露、公示方法在内的公示制度。

所谓狭义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按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要求,向与自己将要缔结特许经营合同的潜在受许人,提供有关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或主要条款、企业经营信息以及潜在受许人认为重要的信息。

公示制度则是将特许人按照法规、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信息在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备案,以便投资人检索、阅览的制度。

在国外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中,信息披露制度最全面、最完整的是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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