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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庭审继续(第1页)

冠兰清楚,从江河律师的立场上看,他说得不错。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河律师的逻辑是,吴曙光与马元宝签订出租屋协议,是在吴曙光身体没有受到暴力侵害下签订的,依据上面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不属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法庭也就没有受理的必要。

江河律师发问的指导思想很有针对性,在故意伤害吴曙光的事实中,10月17日晚,吴曙光被拖到另一间房子是否被殴,是否遭威胁拿出让两间租房的事,只有吴曙光和马元宝以及马元宝随身的几个小兄弟知道,而马的这几个小兄弟均在逃。

现在,仅仅是吴曙光和马元宝两对质公堂。

江河律师在辩护中把这篇文章做好,极力不让审下去,因为出租房屋之事与敲诈勒索有关,与涉黑联系甚大。

如果审下去,这些问题就会冰山一角,浮出水面。

冠兰当然也清楚这些法律规定。

庭审前,吴曙光和他的律师送来的附带民事诉状,她看之后,问了这件事的相关情况,吴曙光说他有人证,可以证明自己是遭受马元宝的侵害逼于无奈将房屋出租,至今没有收到租金。

并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冠兰认为这种附带民事诉讼合法的,应以审理。

退一步讲,假如吴曙光没有遭受犯罪行为侵犯,被告人非法占有房间,她作为法官也在审理中,也应查明真相,以便作出判决。

对这一个问题,冠兰毫不犹豫坚定的回答:“庭审前,本庭对被害人送来的附带民事诉状进行了审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连为一体。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本庭受理审理无可置疑,庭审继续!”

在冠兰看来,我是审判长,只要我依法审判,就必须听我的,这点毫不含糊。

江河律师尴尬神态坐了下来。

马元宝毫无疚色,若无其事的东张西望。

吴曙光楞楞的像一只木鸡站在那里。

大厅仍然庄静,似乎弥漫着火药味,空气也好象在凝固。

这时,钟大鹏律师开了口:“审判长,请允许我向我的当事人被害人吴曙光发问?”

他圆润润的嗓音听起让人感到舒坦,仿佛驱散着大厅里紧张的气氛。

冠兰说:“允许。

吴曙光你可以坐着回答。”

“被害人吴曙光,10月22日,签订房屋出让合同有谁在场?”

“这天下午,马元宝手下两个人来了我办公室,他们拿着打印好的协议书,要我在上面填写出租房的房间并签名字,我不愿,这两个人拿出砍刀,说,你前几天答应了的,今天如不签字,拿出两间房子,就杀死你。

我怕,就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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