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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家当中,说法也各不相同。
如周振甫:“当时嫁女,以女妹陪嫁,故以女姊陪嫁为反常。
以女姊陪嫁,夫家以女姊为正妻,把妹逐归父母家。”
515再如赵建伟、陈鼓应:“古时女子出嫁,例以侄娣为媵(陪嫁),今以姊姊为媵,是为‘未当’(《小象》语),故被遣归而仍以娣为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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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取哪种解释,事情都如《周易·小象》所说的那样“未当也”
,总之是不合适的,还是“带着你的妹妹一起嫁过来”
比较符合古老的社会风俗。
这倒也容易理解:如果一起嫁过去的女孩子们作为一个男人的妻室是有严格的等级之分的,妹妹作了元妃,姐姐作了媵妾,换谁都会觉得别扭。
但由此又引出了一个问题:在《周易》卦爻辞所描述的那个相当古老的年代里,妻室的等级之分就已经严格存在了吗?
虽然曹文到此而惋惜殷商的材料太少,这话不假,但甲骨卜辞既已透露了一些线索,其他地方也能找到一些参考。
对于前者,从卜辞来看,只有商王的嫡妻才有参加祭祖活动的权利,由此而推想“子以母贵”
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从卜辞里还能看出的是,历代商王大多都只有一个嫡妻,例外很少,王玉哲对这些例外情况的推测是:“很可能是元配死后继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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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者,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考诸众多的氏族部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发现并作出推论:“在一般情况下,显然都有这样的规定:在诸妻之中,有一人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被视为正妻。
在大多数情况下,享有这一殊荣的,都是最早娶来的妻子。
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民族或是现在,或是从前,均以一夫一妻制为婚姻的主要形式,而一夫多妻制只是一种新潮,或是一种例外。
……正妻往往都有一专用的称呼,以别于其他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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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
,这两者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
仅指女性配偶的唯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
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
接着,韦斯特马克便谈到了与继承权有关的问题:
在棉兰老岛的某些土著人中,丈夫去世后,他的财产要由其第一个妻子负责管理。
还有一种办法是:其财产的一半归她所有,另一半归子女所有,而后娶的妻子则什么遗产也得不到。
不过,不管是哪种情况,后娶妻子的孩子与第一个妻子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们听说,在另外一些民族中,诸妻的孩子在继承权等权利上一般也没有什么差别。
但是,更多的是相反的情况。
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儿女或儿子或长子,在继承权等权利上要比后娶妻子所生的处于更优越的位置。
有一些外国人曾问巴苏陀的酋长有多少孩子,酋长在回答中只提及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孩子。
如果酋长说他死了妻子,那么他所指的即是,他已失去了真正的妻子,而此时他尚未把别的妻子提到她曾占有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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