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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第2页)

洪迈说:后世有多少人拿这句话遮脸来废长立少、以妾为妃,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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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制度渊源与学术质疑

洪迈说得不错,也许再顽强的经义也难免要屈从于政治现实吧。

但细考之下,洪迈的这个批评却有一些拿现实解读历史的嫌疑——从战国以后,事情确乎像他批评的那样,就算讨了妓女为妾,宠爱之下,也大可以想办法把妓女生的儿子立为法定继承人,408然后,本着“母以子贵”

的原则,谁还敢再提孩子的母亲当年的卑微出身呢?但是,在春秋时代乃至西周,从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婚姻行为基本属于“等级内婚制”

,婚姻关系尤其要讲求门当户对,所以上述那种例子实在是属于“非礼”

的。

明代刘绩《春秋左传类解》还曾特意给过这样一条注释:“按照礼制,就算妾的儿子被立为继承人,这个妾也不能被升为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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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按照公羊家的说法,那时候即便娶妾也一样是要求门当户对的。

(这里所谓的“娶妾”

和春秋以后的概念有别,稍后详论。

)可以设想:如果一位权贵三妻四妾,这些女人当中既有大家闺秀,也有小家碧玉,还有从良的妓女,这些女人各自努力生儿子(孩子毕竟是她们后半生的重要保障),那么,在继承人的问题上,“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的原则当然是大大有用的;但是,如果这三妻四妾无一例外全是大家闺秀,甚至全是一户人家里嫁过来的大家闺秀,身份的高低贵贱又能有多大的差别呢?——由此可以对公羊学的这个继承法提出两个问题:一,渊源何在;二是否属实?

渊源问题稍后再说,至于是否属实,早有人有过怀疑,因为就“母以子贵”

这个原则来看,分明意味着灰姑娘可以作王后,丑小鸭可以变天鹅,这与周人森严的等级制度显然有些龃龉。

王晖在《古文字与商周史新证》里分析说:

周代的宗法制度是建立在血缘宗族关系之上的君位继承法,要实行这种君位继承法,首先必须严格区别嫡庶关系。

嫡庶之分,是为了立贵,目的是在成群的妻妾嫔妃中确定母后之子的地位。

而母后一般都出身较高,非王室诸侯则为贵族阶层,然后再通过聘定、送迎、告庙、婚礼等一系列程式而确立下来。

子以母贵,而母贵一般又是以母方势力、地位为背景来决定的。

这种以母贵来决定嫡子的身份地位,是天生素定的,一般不掺杂人为的因素——这就是《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说的周礼“王后无適(嫡),则择立长。

年均以德,德均以卜。

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

需要说明的是,汉儒所说的“子以母贵,母以子贵”

(《公羊传·隐公元年》),前对后错。

“子以母贵”

确实符合西周春秋时代的宗法制,而“母以子贵”

则是战国以来宗法制度崩溃、中央集权逐渐形成之后的现象,并不符合周代宗法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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